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不退还彩礼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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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彩礼是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者物品。随着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彩礼纠纷也越来越多。要是因为一些纠纷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女方可以拒不返还彩礼,那么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以及不退还彩礼的成功案例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下女方不退还彩礼犯法吗?

  一、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不退还彩礼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飞(均为化名),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5年6月22日,身份证号码:320321xxxxxx,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x县x镇x村张庄19排,职业:销售员,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 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7月16日,身份证号码:3203xxxxxxx,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x县x镇x村张庄12排,职业:会计,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礼金98500元及礼品价值人民币23294元

  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

  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父母见面礼钱、彩礼金,即该礼金,礼品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关于酒席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原告自愿处分自已诉讼请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谈婚论嫁时,原告给付三被告的多名亲戚打发红包共计9200元是一种未附成就条件和附属义务的赠与行为,另外给付行为有相对性,红包是给付三被告的多名亲戚,三被告并没有得到,三被告可以不予返还。关于原告在xx县金燕子首饰店购买了元的金首饰,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举证不能证明,金首饰在三被告处,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较好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较好款,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较好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莉返还原告的见面礼,彩礼,共9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负担609,被告111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以及不退还彩礼的成功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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