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婚姻法 少数民族结婚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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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少数民族各自拥有独特的婚姻风俗习惯,为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我国婚姻法历来都许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下面就跟着小编来看看少数民族婚姻法,少数民族结婚登记流程。

  少数民族婚姻法

  《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这是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表现,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必要措施。

  1980年婚姻法公布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的现象依然普遍。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多将降低法定婚龄作为主要内容,变通后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

  少数民族结婚登记流程

  一、登记流程: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登记时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患医学上认为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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